电子健康档案升级改造项目(门诊体重管理)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电子健康档案升级改造项目(门诊体重管理)
原公告日期:2025年7月28日
更正日期:2025年7月30日
二、更正(补充)内容
1、招标文件P8“二、采购文件,3.2扶持中小微企业”:更正前内容“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服务部分(详见前附表)必须为中小企业承接;以分包方式参与的,投标供应商和****服务部分均需为中小企业承接。标书代写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的,****服务部分均为中小企业承接,则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符合《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标书代写
更正后内容“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等规定,****服务部分(不含货物部分,详见前附表)全部为小微企业承接的,对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以联合****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或分包方中任意一方(或多方)所提供的全部服务为小微企业承接,则这一方(或多方)视为小微企业,其在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4%的价格扣除。
供应商应当在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各方承担的货物和服务内容以及各方的合同份额,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服务承接商的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价格扣除。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符合《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P10“三、投标文件,2.1.7中小企业声明函”:更正前内容“2.1.7中小企业声明函;”更正后内容“2.1.7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标书代写
3、招标文件P41附件8:更正前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更正后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4、其余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省**市越**胜利东路600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凌富荣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5-****2585
质疑联系人:钟黎娜
质疑联系方式:0575-****09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址:**市越**金滩大厦12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费明明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1****0076
质疑联系人:裘超君
质疑联系方式:138****5542
3.****管理部门
名 称:****行政审批科
地址:**省**市越**胜利东路600号
传真:/
联系人:田春波
监督投诉电话:0575-****6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