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海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居委会前徐庄,用地面积55409平方米,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栋发泡车间,内设2条海绵发泡生产线和化学品库、储罐区、中间罐区、辅料罐区;**1栋后处理车间,内设14台切割机;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车辆运输扬尘、施工废水和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管理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格式化粪池+人工生态灰水处理技术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3.严格落实并不断强化废气治理措施,切实减少无组织排放。使用的活性炭要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
搅拌投料工艺废气经集气室负压收集至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发泡熟化工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T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工业》。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合理布置,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按照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措施,分类进行收集,妥善处理处置。设置规范标识牌,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6.做好日常安全和环境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安装的环保设施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性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隐患和污染,防止造**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分区防渗。储罐区规范设置围堰,围堰内设置导流地沟、集液井。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7. 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你公司应不断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公司许可排放量以内。你公司应当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按期提交年度报告。
8.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并消除影响,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排污许可登记。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由**县生态****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如项目建设和运营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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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