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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公司:
我厅于2025年6月2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乌后旗500千伏主变扩建及加强至河套Ⅱ回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申请。
经内蒙****发展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乌后旗500千伏主变扩建及加强至河套Ⅱ回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同时,报告还存在其他技术问题与非技术性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报送《乌后旗500千伏主变扩建及加强至河套Ⅱ回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