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学校车租赁服务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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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学校车租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3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8-04 14:30:00,更正为:2025-08-05 14:30:00。标书代写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5-08-04 14:30:00,更正为:2025-08-05 14:30:00。标书代写
一、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五点校车要求
原文:
1.供应商须承诺服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九):
(1)需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证明文件;
(2)依照《**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穗府办规〔2017〕16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现更正为:
1.供应商须承诺服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九):
(1)需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2)满足《**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97号)规定。
二、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技术标准与要求 附表一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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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应商须承诺服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九): (1)需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证明文件; (2)依照《**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穗府办规〔2017〕16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现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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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应商须承诺服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九): (1)需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2)满足《**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97号)规定。 |
三、第五章《合同文本》第七点校车要求
原文:
1.乙方服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需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证明文件;
(2)依照《**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穗府办规〔2017〕16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现更正为:
1.乙方服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需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2)满足《**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97号)规定。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30日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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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地 址:**市**区榄核镇镇南路67号
联系方式:020-****2023
名 称:****
地 址:**市**区**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122室
联系方式:020-****3559
项目联系人:朱工
电 话:020-****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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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