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审批
广东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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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136****6607 发表于 2025-07-30 18:25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实际,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险废物防治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危险****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吴仪

副组长:刘起青

成 员:金涛 黄建靖

第五条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露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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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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