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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催告人:**县富****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MA8P13J76R
法定代表人:吴林 实际负责人:刘告
因你****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人社监理〔2025〕6号),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临人社监履催〔2025〕25号)。
因你公司无法联系,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临人社监理〔2025〕25号)的处理决定。
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机关提起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起陈述或申辩,****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附件:**县富****公司欠薪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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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