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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满庭芳****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醒洪、李久现、周军华、黄启蛟诉第一被申请人**满庭芳****公司、第二****学校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4位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罗醒洪12674.94元、李久现15112.18元、周军华13502.18元、黄启蛟13474.18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委员会****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市**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立案庭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黄禧贤,电话:020-****076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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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