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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31
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依据《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第六条的规定,城市客运汽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等相关规定。
**万顺叫****公司****公司法人和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公司也已无实际经营车辆及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撤销**万顺叫****公司****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