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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人民路以北、自强街两侧粮局车队家属院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勘测定界图所示位置及面积****粮库****公司****集团****服务站)名下衡国用(1999)字第0038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剩余面积为11677.58平方米。本次收回土地面积为2496.55平方米。
按照勘测定界图所示位置及面积收回**市****建设局(原桃**物资局)名下衡国用(2000)字第0373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面积为3324平方米。本次收回土地面积为1078.94平方米。
按照勘测定界图所示位置及面积收回******公司(原**市砖瓦二厂)名下衡国用(1996)字第59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面积为1067平方米。本次收回土地面积为660.42平方米。
按照勘测定界图所示位置****农业农村局****畜牧局)名下衡国用(1992)字第83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剩余面积为3655.6平方米。本次收回土地面积为1034.12平方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异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按勘测定界图所示位置及面积收回上述4宗国有土地部分使用权。
联系电话:****66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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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