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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现将**至**高速公路城市圈环线高速至随岳高速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8月27日。
附件1:**至**高速公路城市圈环线高速至随岳高速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附件2;**至**高速公路城市圈环线高速至随岳高速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联系人:赵世杰 189****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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