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PPP项目场站(平南段)3号水稳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平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3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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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公路(**至**段)PPP项目场站(**段)3号水稳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2025-07-30 16:18

项目代码:****

平水审批〔2025〕44号

****关于**至**公路(**至**段)PPP项目场站(**段)3号水稳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中交一公局****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至**公路(**至**段)PPP项目场站(**段)3号水稳站位于**县寺面镇石塘村,为**项目,项目取水用于年产预拌混料20万m3。设置2个取水口,1****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 110°28′2.6″, 北纬 23°8′48.1″;2****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 110°28′3.4″, 北纬 23°8′50.3″。取水方式为水泵提水,设置水泵2台,井孔口径为200mm,提水泵型号为100GS10-160/9-5.5-A/D,水泵流量10m3/h,扬程160m。

二、该项目从**县寺面镇石塘村地下取水,日最大取水量74.2m3/d,取水保证率为95%,取水水量可靠。水质达到《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中预应力混凝土拌合用水要求,水源水质满足项目取水水质的要求。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该项目用于生产预拌混料用水,项目需水预测合理,采用预制混凝土用水定额0.11m3/m3,用水定额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预制混凝土用水定额≤0.15m3/m3要求。取水符合区域水**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结合区域用水情况,同意项目年取水量为2.2万m3。

四、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总量、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应落实《**至**公路(**至**段)PPP项目场站(**段)3号水稳站水**论证表(A)》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项目正常运行后,如对周边群众取水造成影响的,应落实补偿措施。

五、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应当在试运行期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六、项目正式取水后,请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向我局申报当年的取用水计划,按时缴纳水**税。同时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做好取用水台账。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上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延续申请。

七、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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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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