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关于江****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字〔2015〕13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订了江****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铅厂镇稳下村、石底河村(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14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铅厂镇稳下村楼下组、稳下村农民集体,石底河村长河坝组、窝里组、石底河组、冷水潭、岗上组、石底河村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供水用地,拟用于江****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51.8744公顷,其中:农用地43.0303公顷(耕地7.5634公顷,其中:水田7.06公顷、旱地0.5034),建设用地0.4777公顷,未利用地8.3664公顷;按土地权属分:铅厂镇稳下村农民集体5.826公顷,铅厂镇石底河村农民集体46.0484公顷;国有土地0.165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详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崇府办字〔2024〕25号)规定执行,详见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财政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23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7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 月 日(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局
联系地点:**县横水镇阳岭大道48号
联系人员:王声亮
联系电话:189****0606
2025年7月28日
附件1
附件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元/亩
| 乡镇 | 耕地(水田、旱地)、养殖坑塘、园地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其他农用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 铅厂镇 | 44200 | 44200 | 44200 | 30940 | 26520 |
附件3
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 元/亩/棵
| 序号 | 水田、旱地农作物类、食用菌 | 零星果树青苗 | 超密度种植果树青苗 | 苗圃青苗 | 花卉青苗 | 林木青苗 | 备注 |
| 1 | 详情查询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崇府办字〔2024〕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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