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冒用****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2023年9月14日进行的变更登记,原文见附件。
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决定书(公告)京延市监撤字〔2025〕第 4号.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