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受委托方:上渡街道办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委编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土**执法监察巡查和查处工作制度的通知》《****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自然**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工作细则的通知》(平政办通〔2020〕2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委托方决定将下列职权事项委托受委托方实施,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1.违法占地。委托范围:农村村民建住宅除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基本农田1亩以下(含1亩)、一般耕地5亩以下(含5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含10亩)的。
2.破坏耕地。委托范围: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耕地,破坏基本农田1亩以下(含1亩)、一般耕地5亩以下(含5亩)的。
3.违法转让土地。委托范围:占基本农田1亩以下(含1亩)、一般耕地5亩以下(含5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含10亩)的。
4.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委托范围: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含5亩)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
5.非法勘查、开采矿产**。委托范围:无证勘查、开采矿产**或越界勘查、开采矿产**面积5亩以下(含5亩)的。
6.违法建设。委托范围:
(1)各乡镇(街道)规划区内(**县城市规划区内另述)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2)**县城市规划区内,****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基本农田1亩以下(含1亩)、一般耕地5亩以下(含5亩)、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含10亩)的。
二、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上级交办的、影响较大或者认为应由委托方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方的义务。
1.向受委托方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相关印章和必要的执法文书。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方开展工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方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做好相关答复和应诉工作。
5.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6.负责组织对受委托方的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三、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方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机关的考核评定不服的,****机关申请复核。
(二)受委托方的义务。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配合委托方办理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4.向委托方报告办理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5.配合委托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和考核评定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对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决定。
(二)委托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本委托书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政府(县司法局)备案。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5年,从2023年7月29日至2028年7月28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司法局****办公室各备案一份。
(五)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办事处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