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 单位行政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产**有偿使用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以外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依据**储量,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 省财政厅、******厅联合发文 | 关于印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4]1号) | 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缴。 | |
| 2 | ****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 |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超过0.5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计算,低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计算。 | 国务院发文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自然**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缴。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