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城水泥制品场(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报审的《**县环城水泥制品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平马镇小龙村巴龙屯14组43号(地理坐标:东经107度5分20.387秒,北纬23度36分37.370秒)。项目性质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137㎡。项目规模为年产水泥砖10万块。项目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万元,占总投资的29.33%。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生产区,砖混结构1层,占地面积约600㎡。
储运工程:**原料堆场(用于堆放砂石,面积为200㎡)、成品堆场(用于水泥砖块成品的存放及晾晒,面积为3000㎡)。
辅助工程:**办公区,占地面积80㎡,位于厂区西面,1F砖混结构。
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工程。
环保工程:包括废水治理(1个容积1.44m3的化粪池、1个容积55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固废治理(一个5㎡一般固废暂存间)、噪声治理(合理布局、厂房隔音、基础减震等)。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车辆运输扬尘、原料卸料粉尘、原料堆场扬尘、投料和搅拌粉尘。车辆运输扬尘通过采取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定期清扫路面、洒水降尘、场内道路硬化等措施,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原料堆场、原料卸料粉尘通过建设密闭厂房、在厂区四周设置喷淋装置,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投料和搅拌均在原料堆场的密闭厂房中进行,并通过厂区四周设置的雾化喷淋装置,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限值。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厂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排水沟末端设置初期雨水池,厂区雨水经雨水沟截流汇入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上清液用于降尘用水。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降尘用水和养护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物标准,定期清运,用于周边果园地施肥;降尘用水经雾化喷淋后附着于原料表面自然蒸发;养护用水主要被产品吸收或蒸发进入大气。
(三)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沉淀池污泥、碎渣及浆渣、清扫粉尘、废包装袋)。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沉淀池污泥集中收集后用于铺路;碎渣及浆渣、清扫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回收单位。本项目生产设备使用固体黄油作为润滑,****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因此厂内无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产生。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域要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应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布局、设备减振、厂区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等降噪治理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东面、西面、南面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北面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要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工作。根据《报告表》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划分一般污染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本项目一般防渗区域为生产车间、化粪池、初期雨水池,采取的防渗技术措施要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意见逐条落实。
(六)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根据《报告表》测算,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排放量0.35329t/a。
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五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63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水泥制品制造3021”,需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六、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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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