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水利厅关于印发〈**省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集中式的农村供水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的联村或单村供水工程且不包括城镇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参照《**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即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所有;
****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原则:公益为主、有偿供水、自主经营、安全可靠。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六条 区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工作负总责。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负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
****管理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的价格监督和管理。
****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
****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农村供水管理方面违法行为。
****分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电力保障及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政府、街道办事主要职责:
属地镇街为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督促相关行政村完成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电力保障等工作,****农业农村局对统管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各受益村主要职责:
配合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负责单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建立村规民约,加强水源地巡查保护,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电力保障等工作,并按照上级意见落实村居管护人员。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明确一家统管单位承担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一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县域农村供水工作,编制农村供水专项规划、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开展农村供水监督管理,落实县级统管绩效评价,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县级统管的具体规定,牵头制定农村供水县级统管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对农村供水县级统管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责任单位,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运营管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县级统管应以水质水量达标为核心目标,统一管理内控制度、统一专业人员配备、统一维修养护计划、统一运维资金、统一业务培训、统一服务标准等。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类违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实行主管单位负责**级统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主管单位对工程运行和安全供水负总责。
县级统管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护工作,统管单位采取直接管理到户的方式,统一负责水源、水站、供水干管、村内管网和用水户表的源头到龙头全链条运行管护,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服务等。****农业农村局、区建设局、区卫健局、****分局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主管单位**级统管单位应根据本村本工程实际,建立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县级统管单位承担县域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第一责任,负责县域农村供水统一管护、运营、服务,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不低于0.2 人/站配备专业管护人员,建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全链条运行管理制度,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级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承担水源巡查、水站运行、管网维修、水质检测、应急保供、计量收费等工作,优化供水服务,及时解决用水户反应的诉求和问题,定期****政府通报供水保障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主管单位**级统管单位应根据《**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村本工程实际,配备工程统管人员及属地村居管护人员,其中统管人员至多可统管4个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同岗位人员可相互兼岗,具体管理人员配置原则如下:
(一)单点日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200吨(IV型)小于10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按最少3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名,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2名;
(二)单点日供水规模小于2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按最少2人配置,其中统管人员1人,属地村居管护人员至少1人。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及取水构筑物、制水、泵房及输配水管网、厂区(管理房)及其设备和水质检测等具体管理工作参照《**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执行。****政府主体责任单位、行业监督责任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名单应在供水建筑物上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涉及的取水许可、卫生许可和经营许可以及管理人员涉及的健康合格证、岗位资格证和劳动用工管理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统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供水档案。
供水档案含: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工程运行许可类文件、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生产运行报表、用水户档案、水费收缴和财务资料、人员管理、突发事件及投诉处理等运行管理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统管单位应配合有关单位按照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协助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和建设工作。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由区****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政府****指导所****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 水体的物质;
4.****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5.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违反本条第2点规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泵站周边,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十八条 在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 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3.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4.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 动。确需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 理的有关规定。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标准,参照国家城市工程管线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水源地相关管理单位应落实专人加强水源地 、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巡查 ,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和环境卫生整洁。检查内容包括水源水量情况、水质感官情 况、取水口运行状况等,相关检查应有记录,形成台账。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实行问题问环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主管单位的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标识,设立宣传标语或宣传栏,保证管理范围内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县级统管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农业农村局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农业农村局。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县级统管****水厂、****中心等方式合理设置农村供水服务网点,配置网点管护人员、巡查设备、物资储备等,畅通24 小时服务电话,打造农村供水2小时服务圈,确保农村群众供水诉求“有诉即办、有求必应”,形成农村用水问题监测、受理、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强化特殊时段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做好节假日、干旱少雨期、暴雨汛期及低温冰冻等时期的保供措施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统管单位应积极开展和配合上级部门对用水户进行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对**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区域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结合供水水源的水质条件,配备完备的净化设施、药剂投加设备。其中,乡镇水厂的净化设备宜采用常规处理工艺,优先采用平流式沉淀池;如因土地受限,可采用重力式一体化净水设备,设备的参数应符**源水质变化要求,不宜使用压力式一体化设备。农村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的维护、加药、数字化设备的校准、电气设备的检修等工作,应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开展。
统管单位应建立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巡查频次宜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水源水量情况、水质感官情况、取水口运行状况等,相关检查应有记录,形成台账。
第二十五条 ****分局应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水源水质的监控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对农村供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反馈。统管单位要做好水处理工作,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区卫生健****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由区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责成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立即整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政府批准后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与指导;统管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检验员和检验设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开展供水水质日常常规检测及月度专项检测,检测结果报区卫生健康、水利部门备案,并定期向供水区域通报水质管理工作情况和水质动态信息。
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统管单位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卫生健康局的监督,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政府批准,统管单位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统管单位应建立水质预警方案,并根据制定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反应措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第二、第三产业及其他用水。供水水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价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按户收取水费;单村供水工****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 ,并进行公示 ,****农业农村局备案。每户每月免收 5吨水费,超出部分水费指导价为 1-2 元/吨。水价应 采取阶梯水价制度 ,每户每月超24吨以上的,水价予以上调。****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水源地巡查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用户新装水表应经校验后使用。用水户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或表黑无法抄见的,应及时向统管单位或村级协管员反映。
确实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可按下列办法计量:
(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二)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
(三)按实际生活、生产用水情况推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镇环卫、绿化等市政用水原则上不得从农村供水管道或其消防栓上取用,特殊情况确需取用的,****政府负责管理并按计量缴存水费,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入除主要用于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供水以外,其**水及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费用于取水或水源保护涉及的相邻村居的适当补偿支出;公益金用于村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支出。
第三十条 ****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公示)水费的收缴、使用支出以及减免等明细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和遵守供水管理相关规定,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委员会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费,****政府确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建立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资金保障制度,资金主要来源为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和区财政补助专项。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护费用优先从工程水费收入中列支,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由保障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三十四条 统管单位应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居民入户安装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的补助。
维修基金按下列方式提取:
(一)区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财政补贴专项资金;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中提取的维护维修费;
(三)农村供水工程历年水费收支结余资金中可用于维修的部分资金。
第三十五条 水**费、税费、生产电费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引导运行管理单位强化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 日起施行。****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市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