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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等97******社(名单附后):
经核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现予以公告。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不履行年报义务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社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程序。对本公告有异议的,****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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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
附件:长期停******社名单(9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