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审批
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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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

****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政府组织拟定了《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委员会普阳一组、普阳二组、****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62.5884公顷,农用地55.7834公顷(耕地28.3052公顷,其中水田14.9499公顷、旱地13.3553、水浇地0.00公顷;林地18.4578公顷;草地3.9731公顷;其他农用地5.0467公顷),建设用地6.805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文****公司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2020〕(173号))标准执行(或使用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5日,持产权证明材料,****煤矿生产****指挥部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人民政府或自然**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政府******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政府******局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

1.《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吴** 182****9662

地 址:普阳煤矿生产****指挥部


****政府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做好普阳村部分集体土地及农户房屋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征迁工作,****煤矿生产接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依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本****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范围内土地、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征收及被征收人员安置。

一、工作目标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文****公司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煤矿生产接续项目用地需求,坚****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迁范围内286户1024人的534栋房屋及62.5884公顷土地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和妥善进行补偿安置,让群众“搬得出、住得稳、能发展”,****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以及《******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政府关于印发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规〔2023〕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开展征收工作。

三、征收补偿安置主体

(一)征收主体:****政府

(二)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征收安置补偿范围

(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2.5884公顷,其中农用地55.7834公顷(耕地28.3052公顷,林地18.4578公顷,草地3.9731公顷,其他农用地5.0467公顷),建设用地6.8050公顷。(具体拟征收范围、面积按照项目规划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有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计算面积)涉****委员会普阳一组、普阳二组、****小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附件。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或征收。

(二)征收时间:****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日期为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期限为90天。

(三)补偿范围:凡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合法房屋及各类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均依法予以补偿。

(四)不予补偿范围: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续建房屋;对房屋室内外进行突击装饰装修的;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的;葬坟、修坟及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征收范围内家庭自然户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村组,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在征收范围内村组从事生产生活,履行集体义务的村组常住家庭自然户。******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并适用以下规则: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二)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且分户的,可确定为一户;其中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三)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村民可以确定为一户。

**部门登记的户籍名册中所列家庭自然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上述规则认定的家庭成员户不一致的,按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自然户兑现本方案。

六、土地现状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的确认

(一)由****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

(二)地类按照《****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自然**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4年度适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七、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规定,富**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本次集体农用地征收标准为:水田52690元/亩,水浇地47900元/亩,旱地47900元/亩,园地47900元/亩,林地23950元/亩,草地23950元/亩,未利用地23950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照下列面积认定方式及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①****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建房合法审批手续的。证载面积或批准的占地面积与土地现状调查认定的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或批准的占地面积给予补偿。征载面积与土地现状调查认定的面积不符的,超出部分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用地手续证明材料的,按土地现状调查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

②****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但土地****基地数量和面积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房屋征收认定及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或者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等确权工作登记的面积为准。因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未进行确权的农村村民住宅;登记面积或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测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政府组织自然**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按规定认定房屋补偿面积。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一类: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补偿标准适用对象:

①****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及取得其他用地建房合法审批手续的宗地上建盖的房屋;

②****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但未登记发证的宗地上建盖的房屋;

③被征收人已取得房产证或已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④****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但房屋占地面积及数量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房屋。

(2)补偿标准: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

标准

备注

1

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元/平方米

1800


2

砖混结构

A类

有构造柱、梁、板、砖墙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

元/平方米

1600


B类

无构造柱、梁、板、砖墙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

元/平方米

1420


3

砖木结构

A类

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结构

元/平方米

1160


B类

结构简单,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元/平方米

980


4

土木结构

A类

承重为木屋架,土墙、磁瓦顶的木结构楼房

元/平方米

1050


B类

土墙承重,磁瓦顶的土木结构一层房屋

元/平方米

820


5

简易结构

A类

砖墙、**瓦顶、****办公室或者居住的

元/平方米

560


B类

三面砖墙、无门无窗、**瓦顶

元/平方米

290


C类

借助他墙、简单木头支架、**瓦顶

元/平方米

240


D类

四面无墙、有彩钢瓦顶

元/平方米

140


注:此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装饰,装修装饰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装修装饰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若前述涉挑廊、檐廊、未封闭阳台等在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按全面积登记的,补偿标准按照房屋主体价格标准的一半进行计算。

第二类:

(1)适用对象:无法被认定为第一类补偿标准适用对象,但属占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图斑地类为村庄用地(包括村庄用地范围内尚未使用的空闲地)建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执行。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

标准

备注

1

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00


2

砖混结构

A类

有构造柱、梁、板、砖墙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

元/平方米

1210


B类

无构造柱、梁、板、砖墙承重的现浇混凝土房

元/平方米

1080


3

砖木结构

A类

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结构

元/平方米

710


B类

结构简单,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元/平方米

600


4

土木结构

A类

承重为木屋架,土墙、磁瓦顶的木结构楼房

元/平方米

540


B类

土墙承重,瓷瓦顶的土木结构一层房屋

元/平方米

420


5

简易结构

A类

砖墙、**瓦顶、****办公室或者居住的

元/平方米

490


B类

三面砖墙、无门无窗、**瓦顶

元/平方米

250


C类

借助他墙、简单木头支架、**瓦顶

元/平方米

200


D类

四面无墙、有彩钢瓦顶

元/平方米

120


注:此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装饰,装修装饰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装修装饰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若前述涉挑廊、檐廊、未封闭阳台等在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按全面积登记的,补偿标准按照房屋主体价格标准的一半进行计算。

第三类:

(1)适用对象:无法被认定为第一类、第二类补偿标准适用对象,且在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图斑地类为农用地的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补助标准: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载明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助。

3.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货币补****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款包括征收土地补偿、房屋结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等。

非征收范围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

(2****基地建房安置

****基地建房的,除领取前述货币补偿安置款项外,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住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房屋**成本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附表1

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价格标准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砌体

挡墙

干砌毛石


元/立方米

150


砂浆支砌


元/立方米

240


混凝土浇灌


元/立方米

350


围墙

土砌


元/立方米

120


石砌


元/立方米

290


砖砌


元/立方米

490


02

环境卫生设施

化粪池

土粪池


元/立方米

70


水泥、三合土、砖粪池


元/立方米

360


沼气池

不可正常使用


元/立方米

110


可正常使用


元/立方米

220


03

生产设施

喷滴灌

设施



元/平方米

5


水泥桩



元/根

40


石斛苗

床架



元/平方米

60


烤烟房

立式烤房

(土墙)


元/座

9200


立式烤房

(砖墙)


元/座

10380


卧式密集型烤烟房


元/座

32260


04

储水设施

水井

一般水井


元/米

310


机井


元/米

610


水池

有盖水池

水泥砂浆抹面

元/立方米

220


毛石、砖支砌抹面

元/立方米

340


混凝土浇筑、条石支砌抹面

元/立方米

390


无盖水池

水泥砂浆抹面

元/立方米

140


毛石、砖支砌抹面

元/立方米

260


混凝土浇筑、条石支砌抹面

元/立方米

310


水窖



元/立方米

320


05

交通水利设施

沟渠

石砌体水沟、水渠


元/立方米

180


砂浆支砌或砖砌体水沟、水渠


元/立方米

290


混凝土水沟、水渠


元/立方米

450


06

生活附属设施

土灶


元/眼

810


砖砌体


元/眼

1500


瓷砖灶、水泥灶


元/眼

2000


围栏

铁栅栏


元/平方米

210


花池(台)



元/立方米

400


地坪(室外混泥土地板)

厚度<10厘米


元/平方米

60


10厘米≤厚度<15厘米


元/平方米

70


15厘米≤厚度<20厘米


元/平方米

80


20厘米及以上厚


元/平方米

90


07

电力设施

电线杆



元/根

610


太阳能路灯



元/个

620



附表2

林木价格标准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用材林木

竹类


幼龄竹

元/

平方米

8


中龄竹

元/

平方米

11

老龄竹

元/

平方米

18

杉类

柳杉、秃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16

种植密度不高于111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33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40

松类

**松、松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19

种植密度不高于111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33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49

柏类

柏木、侧柏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2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42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59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77

桉类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38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70

栎类

麻栎、白栎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33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64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49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85

樟类

香樟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5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54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26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340

桦类

白桦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3

种植密度不高于14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46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83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254

杨类

杨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13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25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78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00

软阔类

冬瓜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24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7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93

硬阔类

榆、槐、楠、柞、榉等慢生树种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22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36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16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28

薪炭林

乔木林、灌木林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5

种植密度不高于111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1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7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23

02

经济林木

果树类

板栗

幼苗

元/株

4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5

初挂果

元/株

180

盛挂果

元/株

600

核桃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5

初挂果

元/株

180

盛挂果

元/株

600

苹果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30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74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30

柑橘

(橘子)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8

初挂果

元/株

145

盛挂果

元/株

400

桃子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60

李子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5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50

米汤果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26

盛挂果

元/株

321

柿子

幼苗

元/株

26

种植密度不高于75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50

石榴

幼苗

元/株

26

种植密度不高于75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60

青枣、拐枣

幼苗

元/株

26

种植密度不高于74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30

樱桃

幼苗

元/株

26

种植密度不高于75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30

番石榴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30

葡萄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33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25

初挂果

元/株

110

盛挂果

元/株

140

百香果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200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8

初挂果

元/株

65

盛挂果

元/株

85

芒果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76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5

初挂果

元/株

180

盛挂果

元/株

530

猕猴桃

幼苗

元/株

26

种植密度不高于111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95

盛挂果

元/株

180

火龙果

幼苗

元/株

12

种植密度不高于36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16

初挂果

元/株

30

盛挂果

元/株

60

蓝莓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222株/亩

未挂果

元/株

24

初挂果

元/株

48

盛挂果

元/株

68

杨梅

幼苗

元/株

26

种植密度不高于75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5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50

黄果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60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9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60

柚子

幼苗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07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5

初挂果

元/株

180

盛挂果

元/株

540

柠檬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107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60

荔枝、

龙眼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7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5

初挂果

元/株

180

盛挂果

元/株

540

香蕉、

芭蕉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18

初挂果

元/株

30

盛挂果

元/株

52

无花果

幼苗

元/株

19

种植密度不高于7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6

初挂果

元/株

60

盛挂果

元/株

110

蕉桃

幼苗

元/株

25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30

刺梨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12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15

初挂果

元/株

30

盛挂果

元/株

45

澳洲坚果

幼苗

元/株

40

种植密度不高于22株/亩

未挂果

元/株

120

初挂果

元/株

210

盛挂果

元/株

640

食用原料类

花椒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0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30

盛挂果

元/株

360

八角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250

盛挂果

元/株

480

油茶

幼苗

元/株

34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0

初挂果

元/株

160

盛挂果

元/株

335

茶树

产前期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100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14

盛产期

元/株

20

衰产期

元/株

16

草果

幼苗

元/丛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210丛/亩

未挂果

元/丛

80

初挂果

元/丛

150

盛挂果

元/丛

280

咖啡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30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14

初挂果

元/株

32

盛挂果

元/株

60

菠萝

幼苗

元/亩

3450


未挂果

元/亩

5010

初挂果

元/亩

6680

盛挂果

元/亩

7250

林化原料类

橡胶

产前期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365

盛产期

元/株

1160

衰产期

元/株

480

油桐(桐果)

幼苗

元/株

22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4

初挂果

元/株

74

盛挂果

元/株

125

香椿

产前期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6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28

盛产期

元/株

56

衰产期

元/株

40

药用类

杜仲

产前期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5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62

盛产期

元/株

220

衰产期

元/株

116

黄柏

产前期

元/株

18

种植密度不高于20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47

盛产期

元/株

87

衰产期

元/株

50

枇杷

幼苗

元/株

32

种植密度不高于74 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50

盛挂果

元/株

350

肉桂

产前期

元/株

32

种植密度不高于8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140

盛产期

元/株

250

衰产期

元/株

132

砂仁

产前期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30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15

盛产期

元/株

30

衰产期

元/株

10

其他经济林木

桑树

(马桑)

产前期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00株/亩

初产期

元/株

155

盛产期

元/株

355

衰产期

元/株

145


附表3

青苗价格标准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粮油作物

谷物

稻谷


元/亩

1420


小麦


元/亩

770


玉米


元/亩

1130


高粱


元/亩

1010


油料

花生


元/亩

1720


油菜籽


元/亩

1400


豆类

蚕豆、豌豆、杂豆、大豆等


元/亩

940


薯类

红薯、木薯等


元/亩

1390


荞类

苦荞


元/亩

910


02

经济作物

糖科

甘蔗


元/亩

4000


烟叶

烤烟


元/亩

2780


03

蔬菜瓜果

蔬菜

叶菜类

芹菜、菠菜等

元/亩

1340


甘蓝类

芥蓝、卷心菜等

元/亩

1340


根茎类

萝卜

元/亩

1200


生姜

元/亩

2270


芭蕉芋

元/亩

650


茄果类

茄子

元/亩

1370


辣椒

元/亩

2280


瓜菜类

黄瓜、冬瓜等

元/亩

1430


葱蒜类

小葱、韭菜等

元/亩

2380


菜用豆类

红豆、四季豆等

元/亩

1380


水生菜类

莲藕、茨菇等

元/亩

2030


瓜果

瓜果类

西瓜、草莓等

元/亩

4590


其他

橡草


元/亩

500


马芽花、绿肥等


元/亩

530


1.补偿标准未覆盖的,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2.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3.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八、社会保障及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一)社会保障

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规〔2023〕4号)文件的规定,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对象:征收区域范围内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补助标准:每人560元/月,自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迁之日起计发,计发时长为12个月。分两笔发放,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次每人发放3360元。

(三)房屋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每户补助10000元,用于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四)限时速迁奖励

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首日起,于第一时间段(公告确定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0日内腾房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于第二时间段(公告确定签约期限首日起第16至3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0日内腾房的,每户奖励20万元;于第三时间段(公告确定签约期限首日起第36至6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0日内腾房的,每户奖励10万元。超过上述签订协议期限的,不再给予奖励。在上述期限签定征收协议,但未按奖励时限腾房的,每拖延一日,减少奖励金额1万元。

征收范围内每户仅可获得一次房屋搬迁补助、限时速迁奖励。被征收人若为一户多宅情形的,上述补助、奖励兑现须以被征收人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腾空并将其在征收范围内的全部房屋交付拆迁为前提。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定有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或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解除租赁关系、涤除他项权利及解决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已补偿的经济林木等由产权单位或所有权人依法办理采伐证进行处置;被征收****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三)电力、通信等杆(管)线拆迁,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新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若本方案在公告期间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阻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地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和**破坏的,按《中****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公司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一期)拟征收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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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听 证 申 请 书(样例)

****政府******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于**年**月**日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经**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会议),多数村民代表(或被征地村民)对《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特申请听证。

一、申请听证事项(多选)

1.

对征地补偿范围进行听证。


2.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


3.

对征地已履行的程序进行听证。


4.

其他事项:


二、申请听证的依据及理由(多选)

1.

补偿范围不全面,缺少**费用的补偿。


2.

补偿标准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要求。


3.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程序。


4.

其他:


申 请 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3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政府: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已收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本次征收涉及**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内容无意见,无需进行听证。

**村民委员会(签章)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

**年**月**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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