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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政府关于****蓝溪 35KV 变电站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447 号),批准****蓝溪 35KV 变电站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蓝溪 35KV 变电站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位于蓝溪镇梅永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蓝溪镇梅永村共 0.46 公顷。
四、其他事项
补偿安置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人员安置等,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如对本公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
2025 年 7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