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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有关规定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的,****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我局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联系电话:0578-****117、****119。
特此公告。
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2025年第1批)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设备名称 | 出厂编号 | 制造单位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车牌号码 | 变更 内容 |
| 1 | ****制品厂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 | ******公司 | 车11浙KH00189(20) | 场内浙K﹒06388 | 注销 |
****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