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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诊所主要负责人申请,****卫健委同意依法撤销其原核发的《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 机构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地址 | 登记号 | 撤销时间 |
| ******诊所 | 王薇薇 | **省**县屯城镇育新街27号 | PDY000********217D2202 | 2025年7月31日 |
撤销登记批准之日起任何单位或****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委反映。
联系方式:****3015。
****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