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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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礼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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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发布时间:2025-08-01 16:31

****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零售点存量、控烟履约等要素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电子烟的零售点遵照《**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设置。

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零售户申请延续许可证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件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基本区域划分。

(一)**。****政府所在地以及与其相连****社区、街道、行政村等,不含主要**之外的行政村。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行政村。

(三)农村。是指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分为**、乡镇外的行政村。

**、乡镇、农村的区域划分情况详见附件1:**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划分及零售点指导数量明细表。

第七条 布局模式。

(一)距离模式。通过零售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调控数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乡镇区域。

1.**零售点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

2.乡镇零售点间距应当在120米以上。

3.以提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休闲娱乐服务为主以及其他如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洗浴中心、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婚礼丧葬、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不以经营糖酒副食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的业态类型,零售点间距应当在500米以上。

(二)数量+距离模式。综合数量和距离两种布局模式,对一定区域内的零售点既调控数量也调控距离。适用于农村区域。

1.农村常住人口5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间距应当在120米以上。

农****社区)常住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准)、零售点指导数、持证户数详见附件1:**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划分及零售点指导数量明细表。

2.农村区域的居民住宅小区(新农村、移民安置区等)可不受常住人口限制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应当在120米以上。已存在2个及以上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三)数量模式。通过对某一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数量、不以距离模式调控零售点的布局方式,适用于以下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适用数量模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周边设置零售点时应当作为参照零售点。

1.客运站点。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客运区内部(包括候车厅、站台、航站****便利店或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存在零售点的不再新增。****广场按所处区域布局模式执行。

2.旅游景区。采取统一封闭式管理,有明确边界的旅游景区内,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景区内不超过2个。开放式景区按所处区域布局模式执行。

3.****服务区(不含停车区)。****服务区(不含停****便利店或超市,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存在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4.****便利店。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存在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5.封闭(半封闭)式的对内经营场所。****监狱、看守所、****服务区等,在能够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前提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存在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第八条 不受布局模式限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距离、数量以及数量+距离模式条件限制,经营场****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不受布局模式限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周边设置零售点时应当作为参照零售点。

(一)具有独立卷烟经营柜台和收银台且达****商场、超市,不受所处区域距离、数量以及数量+距离模式条件限制。****商场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凭有效证件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处区域距离、数量以及数量+距离模式条件限制,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本项所述不受所处区域布局模式条件限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放宽条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数量、距离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经营场****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适用放宽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周边设置零售点时应当作为参照零售点。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持有四级以上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区域适用距离模式布局的,零售点间距按40%执行;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区域采用数量或者数量+距离模式布局的,仅零售点间距按40%执行,其他调控标准不予放宽。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本项所述放宽条件限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持有二级以上听力、视力、肢体、言语及多重残疾(限前述四类)残疾证的残疾人,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区域适用距离模式布局的,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区域采用数量或者数量+距离模式布局的,仅零售点间距按50%执行,其他调控标准不予放宽。应由本人实际驻店经营,且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本项所述放宽条件限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宾馆、酒店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超市****中心,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区域适用距离模式布局的,零售点间距按60%执行;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所处区域采用数量或者数量+距离模式布局的,仅零售点间距按60%执行,其他调控标准不予放宽。

****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持证零售户自愿****机关辖区内,在本规定所述的**、乡镇、农村等基本区域内迁址经营),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变更地址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第十条 禁止发证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除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外商投资企业柜台以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移动式集装箱、活动性板房、书报亭、电话亭等。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住所混合。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十一)未形成相应经营业态且无法核查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是否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如:尚未完工交付或尚未完成装修的建筑物、经营场所等。

(十二)居民住宅小区须通过楼宇单元门或入户门进入的非开放式经营场所,私人院落内须通过院落大门进入的非开放式经营场所,设在商务楼(写字楼)、宾馆、酒店二楼及以上楼层等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学校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幼儿园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

(十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少年文化宫、****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单位内部。合理布****机关内部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十八)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申请人经营场所与其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以人正常安全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准,**市辖区内采用统一的测量方法和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2:**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常住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经营面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校,****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学校,****中学、****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者核准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小学学生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到零售点出入口中间点正常安全可通行最短距离在100米以内,从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到零售点出入口中间点正常安全可通行最短距离在50米以内。

学生进出通道是指学生可出入的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后勤通道以及常年关闭通道等非学生出入的专用通道。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1日发布实施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礼烟专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划分及零售点指导数量明细表.docx

附件2:**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docx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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