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25-08-01 17:35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市张浦镇富明路 7 号 | **** | **绿****公司 | **** 2007 年 3 月注册于**镇白马泾路 103 号成立初期主要从事贸易销售,2021 年 3 月企业申报的《******项目》****环保局的审批同意(苏行审环评〔2021〕40213 号),目前由于**市千灯镇善浦西路 22 号 2 号房场地有限,无法支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企业拟寻找其他场地进行搬迁,经过综合考虑选定**市张浦镇富明路7号,依托租赁昆****公司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 | 1.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软帘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 高排气筒(FQ-1)排放,刨板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清单)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