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字〔2018〕5号****关于删除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8-04-09 16:35:00
局办公室、监测站、监察大队、各股室:
根据《**市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审改办〔2018〕10号)精神,为做好删除的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删除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共1项)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D13001)。
二、切实做好删除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1.涉及各科室有删除事项的,要督促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加强对《**市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审改办〔2018〕10号)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删除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进行审批,同时对删除的审批事项需制定好相应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环境管理股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向****服务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对删除的权力事项做好动态调整,并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本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上述删除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公示、咨询、答疑等工作。
附件:1.****删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关于删除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2018年4月7日
附件1
****删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 ****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环境保护厅 | 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列为行政许可 |
附件2:
****关于删除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审改办〔2018〕10号)文件精神,做好环保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删除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保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删除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删除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删除依据:根据《**市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审改办〔2018〕10号)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三、监管对象
**县生活垃圾处置项目运营单位
四、监管内容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服务年限期满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2. 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3. 原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不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规定的;
4. 对周围环境产生较严重污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五、监管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方式,检查申请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和排污情况。
六、监管措施
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根据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案件及时掌握排污单位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状况,查看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情况。
七、监管程序
检查人提出检查理由和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通知被检查人(暗访检查则不需要)→实施监督检查,查看否存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由2名或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检查记录→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归档。
八、监管处理
对有违反排放要求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机关****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承办科室及责任人
1、承办科室:****大队、环境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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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