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职责
****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区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1998 年 8 月主席令第 20 号,2017 年 12 月主席令第 86 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613 号,2017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 2003 年第 160 号)第四条:省、市、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3 月七部委令第 30 号,2013 年 3 月九部委令第 23 号修订)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8 年 6 ****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令第 2 号,2013 年第 23 号修改)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事项清单、程序和时限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后审)的监督
1. 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 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 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 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 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 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 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监督事项办理时限
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
(七)投诉的受理
负责受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投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进行监管。
(二)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或者专项整治等方式,抽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工作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过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事项的查处。
五、监督部门
****改革局
电话:0416-****154
邮箱:****@136.com
地址:**市**区人民街三段 2 号 219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