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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3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及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分扣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梅市建字〔2022〕155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加分扣分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梅市建字〔2023〕70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梅市建字〔2023〕90号)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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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