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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 1 | ****基地****处理厂工程(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 苍环验﹝2016﹞28号 | 2016年4月7日 | 见附件 |
公告时间:即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人:****污染防治科
联系电话:****2937 传真:****2937
通讯地址:苍**灵溪**湾路环保大楼三楼污染防治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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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