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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 1 | 关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 苍环批【2016】010号 | 2016.3.9 | 见附件 |
| 2 | 关于灵溪**南新区B-14地块商业地产综合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 苍环批【2016】012号 | 2016.3.17 | 见附件 |
| 3 | 关于苍**苍华自****公司年产50台真空包装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 苍环批【2016】013号 | 2016.3.30 | 见附件 |
公告时间:即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9127 传真:****9127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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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