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杜绝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现象,确保不发生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引发的环境污染、病原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刑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各养殖场(户)、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病死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随意丢弃或贩卖,会造成环境污染,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及食品安全问题,各养殖场(户)、生产经营单位须切实履行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或贩卖病死动物,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二、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动物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病原扩散,严厉打击本辖区内乱丢弃和贩卖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生产、加工、贩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肉类、肉类制品危害食品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贩卖病死动物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实部门管理职责
****政府按照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发现的乱丢弃病死动物的收集管理工作;**云朗****公司负责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联系人及电话,罗城移,0876-****472,182****6882,151****1681;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立案调查,******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举报制度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弃病死动物和贩卖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科学技术局 0876-****258
******局 0876-****110
****管理局 0876-****333
****
202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