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上**中河中路56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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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8-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8-15 |
| 出租底价 |
7245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王先生 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594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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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中河中路56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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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中河中路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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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88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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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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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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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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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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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证载权利人为******公司,根据******公司和出租方签订的《资产委托处置协议》,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2、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上**中河中路56号房屋,租赁面积84.32平方米,系证载房屋建筑面积,若租赁面积与实际面积为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成交后,承租方须同产权方******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按《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除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交易所****公司指定账户外,承租方须按《房屋租赁协议书》要求将其余房屋租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4、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租赁房屋已取得编号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88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坐落为中河中路56号,证载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租赁房屋已取得编号为:****的土地使用证,证载坐落为上**中河中路56号,证载用途为住宅,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245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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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8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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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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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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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1个月(装修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1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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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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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1个月租金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经营。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未事先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机关核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装修保证金(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和履约保证金(首年一个月租金计)。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租赁房屋已取得编号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88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坐落为中河中路56号,证载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租赁房屋已取得编号为:****的土地使用证,证载坐落为上**中河中路56号,证载用途为住宅,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承租方明确知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不一致。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产权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产权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产权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产权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如因租赁房屋的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产权方予以协助,但产权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产权方、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已自行了解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承诺承租后不得有噪音扰民等情形,后续租赁期限内若与相邻租户发生纠纷,需自行处理、解决,产权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未事先征得产权方书面同意,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能随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不能破坏墙体结构、拆墙、移墙、开门等。若产权方书面同意,并经规划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许可后,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7)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未经产权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产权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收回房屋。如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产权方不负任何责任。 (8)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装修中涉及动火、高空、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必须先到相关单位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动火、高空、有限空间作业按要求提供申请及作业方案),无相关许可不得私自作业。 (9)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为用电安全,建议承租方在承租物业内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报警装置,费用自行承担。 (10)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消防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按标准配备齐全消防设备,熟悉了解消防设备的性能,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消防器材。产权方将不定期对物业进行安全(消防)、疫情防控检查工作,承租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1)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公司收取为准(如有)。 (12)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产权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产权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产权方与承租方共同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协助产权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协助产权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期限内与产权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产权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协助产权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产权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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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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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139****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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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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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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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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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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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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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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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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