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依****管理局、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153号)文件要求,对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社)及以上的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材料复印件
(三)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机关提交《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个体户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
(五)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已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未发证的,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单;
2.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建造的房屋,提交标注房屋用途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3.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属于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法院判决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提交公证机构有关公证书、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资料。
无法提交上述(五)中规定材料的房屋,****管理部****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不再收取基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