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路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浙江-湖州-安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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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描述

安**人民路2号地块位于**市安****社区,地块**递铺路、北至胜利路、西至人民路、南至昌硕路,地块总面积48685m2,规划用地类型为商住用地。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大部分为居住用地,****政府办公用地和商业用地,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本地块于2023年3月开始调查时,地块名称为安**人民路地块,后因规划变更,更名为安**人民路2号地块。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

根据地块规划文件,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商住用地,对应浙环发〔2021〕21号文中甲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及《****生态环境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了解,****社区集体土地,80年代前为农用地,80年****社区民居、商业区、****工会等,一直至2022年年底地块收储,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拆除,2023年3月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为闲置空地,正在进行地面平整。调查地块历史大部分为居住用地,****政府办公用地和商业用地,不涉及化学品储存或堆放,不涉及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现场踏勘未发现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本次调****中心,周边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区和地表水,历史上无生产企业存在,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主要为位于地****供销社车队(2000~2018)、顺远驾校(2018~2022)。可能有部分汽油、机油、润滑油等污染物可能存在跑冒滴漏,进入土壤及地下水扩散至本地块,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氰化物。****供销社车队内汽车焊接修理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废气主要成分为铜、铬、锌、铅等重金属因子。****供销社车队距离本次调查地块较近,因此需考虑焊接废气通过大气沉降扩散至本地块内的可能性,主要污染因子为焊接废气中含有的重金属因子:铜、铬、锌、铅等。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地块内共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7个(含4个平行样品);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含1个平行样品)。地块外引用北侧安**气象弄地块设置的对照点检测数据作为对比参考,两个地块位置相邻,同时进行采样,特征污染物也相同。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锌、总铬参考《**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甲基叔丁基醚参考《**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其中未涉及的指标石油烃(C10-C40)参照《**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基叔丁基醚参考美国EPA通用筛选值中饮用水标准。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除S1点位1.0~1.5m深度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检出值超标外,对照点土壤检测结果和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中可检出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低于《**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甲基叔丁基醚检测结果低于《**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

针对S1点位1.0~1.5m深度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指标检测异常(非地块内污染源,不属于本项目地块内特征污染物),于2023年7月15日至17日开展了异常点位排查采样工作,于原超标点位东西南北四个方位距离1m处布设了土壤检测点位,同时鉴于该异常点位原有位置未设置地下水点,所以在该点增设了一个地下水点位,验证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共采集土壤样品18个(含2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2个(含1个平行样)。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各异常点位排查检测的土壤样品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质量标准(826mg/kg),地下水样品石油烃(C10-C40)检出值未超过沪环土〔2020〕62号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参照《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中的判定方法,S1超标点位属于异常,不具有代表性,相应的少量超标土壤应予以妥善处理处置,超出管制值作为固废处置的可参照危险废物予以安全处置。经处理后该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

地下水可检出项目除色度、浊度外,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基叔丁基醚低于美国EPA通用筛选值中饮用水标准。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商住用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浊度、色度均为感官性指标,无人体健康风险。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

安**人民路2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详细调查,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相应的异常点位少量超标土壤应予以妥善处理处置后可安全开发利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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