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8-04
关****花园800套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资格审查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摸**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作用,全力助推住房保障民生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花园800套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资格审查工作公告如下。
一、房源信息
(一)房源:****花园800套保障性住房,具体房型为二室一厅一卫(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400套,限家庭成员人数为1人(含)以上的报选,60周岁(含)以上独身老人必须由有监护职责的共同居住人申请;三室一厅一卫(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280套,限家庭成员人数为4人(含)以上的报选;三室一厅二卫(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120套,限家庭成员人数为4人(含)以上的报选,家庭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的优先。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残联部门认定为准)、患大病人员(以医保部门认定为准)、三孩家庭等优先。
(二)租金:以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二、申请条件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申请家庭根据家庭人口申请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包含申请人的配偶、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可包含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行使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单独申请男性年龄须满 22 周岁,女性年龄须满 20 周岁。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配租
1.配租范围
****中心**规划范围内,具体包括日峰镇、工业园区。
2.申请对象
****中心**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支出型困难家庭)。
3.申请条件
(1****中心**居民户口。
(2****中心**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含)以下(无产权登记****政府核查为准)。
(3)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困难家庭(低保户、特困户、支出型困难家庭)。
(4)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保障房政策。
(6)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7)申请人家庭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2)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离婚时放弃房产或保障性住房承租权未满6个月以上的。
(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或因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等,曾被取消保障房租赁资格的。
(5)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祖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安置的。
(6)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一套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
(7)申请人家庭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等过程中房屋、土地被征收获得安置或按照当年出台的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核定的补偿款(含房票价值等)超过30万元的。
(8)申请截止时间前1年内放弃保障性住房承租权的。
(9)申请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认缴入股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配租
1.配租范围
****中心**规划范围内,具体包括日峰镇、工业园区。
2.申请对象
符合****中心******中心**居民户口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条件
(1****中心**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含)以下(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056元)的1.5倍以下。
(3)申请人家庭****中心**居民户口;无县中心**居民户口,但与当地用人单位签定有效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缴存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保障房政策。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6)申请人家庭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2)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家庭拥有一辆购置价在12万元(含,以车辆购置发票金额为准)以上的(用于谋生的运营车辆除外)或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的。
(4)离婚时放弃房产或保障性住房承租权未满6个月以上的。
(5)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或因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等,曾被取消保障房租赁资格的。
(6)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祖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安置的。
(7)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一套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
(8)申请人家庭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等过程中房屋、土地被征收获得安置或按照当年出台的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核定的补偿款(含房票价值等)超过30万元的。
(9)申请截止时间前1年内放弃保障性住房承租权的。
(10)申请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认缴入股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1.配租范围
****中心**规划范围内,具体包括日峰镇、工业园区。
2.申请对象
主要为本县范围内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人员。
3.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青年人(县本级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本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等。
县本级户****社区管****社区居委会所辖范围的户籍。
(2)申请人为**民(非县本级户籍)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本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等。
(3)租赁****中心**范围内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
(4)租赁对象未享受保障房政策。
(5)租赁对象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6)租赁对象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2)申请截止时间前2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离婚时放弃房产或保障性住房承租权未满6个月以上的。
(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或因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等,曾被取消保障房租赁资格的。
(5)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祖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安置的。
(6)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一套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无产权登****政府核查为准)。
(7)申请人家庭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等过程中房屋、土地被征收获得安置的。
(8)申请截止时间前1年内放弃保障性住房承租权的。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9月30****社区(园区企业外地务工人员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应****社区提供),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1)身份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须出具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支出型困难家庭相关证明资料;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等资料,并签订相应授权核查书。
(3)婚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法院判决书)、离****民政局备案),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4)房产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直系亲属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无房的开具无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资料审核
****社区申请后,****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无误后再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家庭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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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