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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服务中心的用地预审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部第27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改委******厅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073号)的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下:
一、****规划局“焦规书2006第033号”的选址批复,在太行路7号南侧**总投资规模为150万元、建筑面积为2800****社区服务中心,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计划。
二、该项目为********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三、该建设项目拟占地5亩,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各项规划指标应严****管理局的规划批复执行,你单位应在办理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和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