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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关于****工程用地的
预审意见
**市城市****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部第27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发改委******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856号)的要求,我局对****工程用地的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是**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拟投资规模为13000万元人民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县,总占地面积为36.9337公顷,其中占用王屯乡周流村土地32.7973公顷,其中农用地4.0690公顷(全部为耕地,无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8.7283公顷;占用郇封镇雪庄村土地4.136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中周流村的4.0690公顷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三、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原则的要求,你单位已将开垦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估算,并委托**县国源****整理中心补充耕地,且双方签订协议,并出具了交纳耕地开垦费的承诺书。
四、希望你单位抓紧前期立项工作,该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综上所述,同意该建设项目用地通过预审。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〇〇七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