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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申请》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第27****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要求,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如下:
一、**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是依据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在**设立分输站后设定的“豫北支线”规划设计的建设项目,列入了**县“十一五”规划,该项目投资规模4369.70万元人民币,供气规模为每年2184万立方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二、该项目拟建用地位于**县沁河路西段北侧(原庄村南),拟建项目用地1.08公顷,其中农用地0.46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62公顷。
三、该项目拟选址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拟定了规划调整方案,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举行了规划调整听证会。我局认为项目选址适宜,规划调整方案可行。
四、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原则的要求,你单位已将开垦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估算,******局补充耕地,且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出具了交纳耕地开垦费的承诺书。
五、希望你单位抓紧前期立项工作,该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综上所述,同意该建设项目用地通过预审。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