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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关于****营房改扩建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焦****支队: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要求,我局****大队营房改扩建项目用地进行了预审,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你****大队营房进行改扩建,拟选址于**路东侧,北至**路,东****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南至****公司****公司,拟总占地面积约为0.1909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2168平方米,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计划。
二、该项目已****委员会焦发改投资〔2008〕138号文件批复,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办理土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综上所述,同意该建设项目用地通过预审。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