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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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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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8-04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彭友智 旺林罚决〔2025〕14号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属坏林木、林地案 2023年9月,******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取得**县国防动员综合训练场项目施工建设,****园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将该项目土石方开挖与作业班组彭友智签订《施工合同》,由彭友智负责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运输、平整场地等,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如未按施工图施工所产生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责任。同年9月,彭友智在实施土石方开挖平整场地时,由于坡度较陡,考虑排水和防护措施,为确**体稳定性,擅自超越用地红线开挖林地实施了降坡处理,造成红线外林木、林地被毁坏。****设计队现场勘验,毁坏林木、林地面积85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毁坏林地上的活立木55株,计立木蓄积量1.7立方米、出材量1.1立方米,树种为**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对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165株;2.处毁坏林地853平方米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853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706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853平方米×10元/平方米=8530元)一倍的罚款贰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整(¥:25590.00元)。 2.559 2025/7/2 2099/12/31 **** 115********4663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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