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221衡阳—南宁公路(融安至罗城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09号)

审批
广西-柳州-融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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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4349/2025-15766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5日
标 题: G7221**—**公路(**至罗城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09号)
发文字号:桂水许可决〔2025〕10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5日
G7221**—**公路(**至罗城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09号)
2025-07-25 18:10

******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7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G7221**—**公路(**至罗城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项目代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4.95公顷(其中融水县285.43公顷,罗城县379.52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314,450.00元(其中融水县3,139,730.00元,罗城县4,174,72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行政许可书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G7221**—**公路(**至罗城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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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5〕11号-关于报送G7221**-**公路(**至罗城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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