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24〕312号
****政府关于**恒发出厂尾水总氮
提标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恒发出厂尾水总氮提标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通政请〔2024〕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县的国有农用地0.5222公顷(耕地0.3835公顷)、未利用地0.0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0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5337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5222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恒发出厂尾水总氮提标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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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印发 2024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