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F〔2024〕58号
****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
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办理**县2024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东政示﹝2024﹞7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2﹞40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社区的0.339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33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0.0005公顷国有农用地(其中耕地0.0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339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3399公顷,征收土地0.3394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2024年12月2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厅、****规划局
**** 2024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