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采购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5月12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采购中心
2、地址:**市迎宾路25号4楼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26********267706U
五、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市****公司****政府采购中心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到我局提起投诉,在书面审查投诉事项时发现,****采购中心所做的质疑答复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15条进行答复,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调查情况
2024年9月30日**优****公司向本机关****政府采****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内容不完整,未盖代理机构公章,该行为损害**优****公司的合法权益,该投诉事项成立,本****采购中心下达了监督检查建议函要求改正,****采购中心******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中所做的质疑答复仍未列明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答复人名称及公章,****机关下达的监督检查建议函进行改正。
本机关认为:****采购中心****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建议函后,仍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疑答复,该行为构成《****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6款“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的情形。
以上有2024年10月30****财政局出具的监督检查建议函、****采购中心******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中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为证。
六、处罚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6款“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结果
****采购中心给予警告处罚。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系人:李峰
3、联系电话:099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