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连城工业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审批
福建-龙岩-连城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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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5〕104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有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工业园区食品
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工业园区食品
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时间:2025-08-05 09:34

******局:

你局《关于****工业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连自然资〔2025〕88号)收悉。经研究,****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总用地面积1687.8平方米,用途详见土地出让方案,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示。本次出让以协议方式进行,具体出让时间及用地手续由你局负责安排和办理。

附件:****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出让方案。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X2025-3****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内,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出让地块基本情况一览表

宗地

编号

地块名称

土地用途

使用

年限

批准文号

X2025-3

****园区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3-1)地块

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50年

闽政地〔2019〕875号

连政综〔2025〕3号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出让地块主要规划设计条件表

宗地

编号

规划用地面积(㎡)

出让用地

面积(㎡)

计容建筑

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限高

(米)

规划设计条件

通知书文号

X2025-3

1687.80

1687.80

≥2278.53且≤5063.40

≥40

≥1.35且

≤3.0

≤30

连自然资

〔2025〕7号

土地开发状况:本次出让的地块按现状土地条件出让。

三、土地出让方式

X2025-3地块与年产8000吨地瓜系列食品加工生产线项目(合同编号:350********116G02)**县食品加工专业园SP-F2-5(1)地块相邻,因项目业主生产需要,根据《******厅关于规范工业项目供地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21号)文件要求“扩建所需用地与原有工业用地界址相连,投资项目及其建设用地具有整体性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X2025-3地块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协议出让价

本次出让地块的地价已经委托有资质****公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宗地协议价。

出让地块竞买保证金、协议价一览表

单位:万元

宗地编号

出让协议价/起始价

竞买保证金

X2025-3

30

6

五、参加对象及条件、竞买保证金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未经报名并交竞买保证金的没有竞买资格。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X2025-3地块公示结束后,受让人须在10个工作******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

(三)交地时间:出让地块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2个月内交地。若受让人未按时缴清出让金,则交地时间按滞纳金缴清之日起相应顺延。

(四)建设期限:以上地块竞得人在出让人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五)税费:出让所涉及的土地出让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其它所有税费,按规定由竞得人自行及时缴纳。

(六)X2025-3地块根据《******厅关于发布<**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参照《****信息化局 ******局关于印发**市工业招商项目用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龙工信投资〔2022〕1号)文件精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7.73万元/亩,地均税收不得低于10万元/亩,土地产出率不得低于160万元/亩。

(七)X2025-3地块应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一是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二是竞得人未取得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三是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扣除由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八)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措施的通知》(连政办〔2022〕46号)文件中的规定,原则上占用质量等级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属于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单位。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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