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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现对以下过期证件(详见附件)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符合换证要求的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公告期满,仍未换证的,将予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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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附件:
1. 货运(货代)业户许可过期信息1.货运(货代)业户许可过期信息.xls
2. 道路运输证过期信息普货车辆运输证到期公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