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你单位关于****社区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以下预审意见:
一、该项目拟占用**县石湖乡大娄村土地2.5859公顷,土地利用现状部分为农用地,部分为建设用地,其中耕地2.5462公顷。该地段业经选址于**县石湖乡大娄村牛桃**侧、站林路东侧(东自然资规选〔2020〕65号)。项目选址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县石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已取得****委员会项目建议书批复(东发改复〔2020〕116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定的建设规模,该项目地面建(构)筑物总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585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建设项目中的临时用地,工程结束后及时复垦,恢复土地原貌。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原则同意****社区项目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社区集中居住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准文件而擅自占用土地的,属违法用地行为。请你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其它相关用地手续。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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