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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高速公路工程四标八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昭自然资利用〔2025〕14号
******局:
你局申请办理关于**至**高速公路工程四标八期临时用地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2.3831公顷,其中农用地1.7405公顷(一般耕地0.1655公顷、园地0.2376公顷、林地0.5042公顷、草地0.78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3)、未利用地0.642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5年8月4日至2029年8月3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材料堆放场2.3831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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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