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区小塱村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居住0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土地使用权人:**市****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社区
地块经纬度:113.486222°E,23.158598°N
地块调查面积:29465.9m2
地块现状:林地、园地、居民楼、临时停车场
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
地下水功能区划:珠江三角洲****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月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和《****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号)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4月。调查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5年4月对地块进行了首次现场踏勘,另外通过土地使用权人、政府部门和网络查询等途径收集资料,****村委、村民以及地块所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职员进行访谈。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确认地块内及周边50m范围内历年以来均不涉及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风险重点监管单位,调查地块历史用地情况和地块周边50m范围内用地情况如下:
A、调查地块历史沿革
(1)1975年地块内主要为林地和农田,农田内主要种植蔬菜;
(2)2004年地块内西南侧修建居民楼,剩余农田区域全部扩建为居民区,其他区域未发生变化;
(3)2007年地块内西北部区域作为园地利用,园地内主要种植荔枝树,其他区域未发生变化;
(4)2021年9月地块内西侧部分居民楼拆迁,其他区域未发生变化;
(5)2022年-2023年,地块内南侧部分居民楼陆续拆迁变为空地,其他区域未发生变化;
(6)至今地块内主要为林地、园地、居民楼和空地,****停车场利用。
B、地块周边50m范围内历史沿革
(1)地块北面
地块北面90年代以前为未开发利用的林地;90年****养殖场,养殖场主要养鸡;2007年养殖场拆除后部分区域作为园地利用,园地内主要种植荔枝树;至今北面一直作为林地和园地利用。
(2)地块东面
地块东面90年代以前为未开发利用的林地;90年****养殖场;2004年主要作为林地、养殖场和火村立交使用;2007年养殖场区域拆除后变回林地使用;至今一直作为林地和火村立交使用。
(3)地块南面
地块南面1975年主要为农田;2004年部分农田区域作为火村立交、****收费站办公区使用;2005年紧邻塱尾南街的农田变为草地,2007年草地改为水塘;2014年收费站拆除;2015年紧邻塱尾南街草地变为空地,收费站办****服务区,2016****服务区改建完成;2017年紧邻塱****停车场使用;至今南面主要作为塱尾南街、停车场、****服务区使用。
(4)地块西面
地块西面1975年主要为林地、居民区和农田;2004年扩建居民楼;2021年9月居民区部分建筑拆迁为空地;2025年居****停车场使用;至今西面主要作为林地、****停车场使用。
C、小结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属潜在污染地块,地块内****停车场、废品回收站及汽修店,涉及的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地块外潜在****养殖场,涉及的潜在污染物为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
本次初步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和系统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布点,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8个土壤监测点位和3个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西北面100m及东北面90m未扰动处布设了2个表层土壤对照点。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于20252年4月22日至23日完成采样,共采集了20组土壤样品;对照点土壤样品于2025年4月23日完成采样,共采集了2个表层土壤样品;地下水样品于2025年5月19日完成采样,共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
调查过程中土壤和地下水分析检测指标均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污染识别结果进行确定。土壤分析检测指标包括pH值、水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石油烃(C10-C40)和锌;地下水分析检测指标包括pH、浊度、重金属和无机物8项(镉、铅、汞、镍、铜、六价铬、锌、砷)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四、采样结果汇总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土壤样品采样工作于2025年4月22-23日进行,共采集20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对照点),所有土壤样品均检测pH、水分和GB36600-2018表一45项,13个土壤样品检测石油烃(C10-C40),7个土壤样品检测锌,样品分析结果显示:重金属和无机物中除六价铬外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挥发性有机物27项中仅氯仿、1,2,3-三氯丙烷部分有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中仅苯并[a]蒽、部分有检出,13个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结果汇总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5年5月19日进行,在监测井W1-W3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进行pH、浑浊度、六价铬、砷、汞、镍、镉、铜、铅、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测,样品分析结果显示:重金属和无机物中除汞外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但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均未超过推导值;pH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要求;浊度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质要求,但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仅为感官指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六、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采样调查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各土壤点位采集的全部土壤样品中污染物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或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风险筛选值,地块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在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满足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的开发利用要求。
地块内各地下水监测点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仅浊度存在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质标准限值情况,因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仅为感官指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污染物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水质标准或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风险筛选值,地块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在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满足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的开发利用要求。
七、报告公开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后,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