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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开发区****公告
中大****、**市****公司:
本院依法受理李松(身份证号:522224***********3)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领取《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市****公司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人工资755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省惠****开发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3法规与调解仲裁组;联系电话:0752-****219)。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惠****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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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