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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定点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87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结合**县同民兴福大药房主动申请中止医**点服务协议,且中止医**点服务协议期超过180天,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申请事实,我中****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现向社会公告如下:
医药机构名称:**县同民兴福大药房
医药机构地址:贵****小学门口陈泌江房屋门面
终止时间:自2025年8月5日起,**县同民兴福大药房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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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